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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改造范围
凡在本社区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及地上地下建筑物、住宅、企业、商店等(国家及企事业单位已征地除外)。
二、拆迁
1、塔冢社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分期进行,拆迁前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公布拆迁范围;
2、被拆迁人应与“塔冢社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3、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拒不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由社区居委会申请上级主管部门裁决;
4、未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经上级主管部门裁决后,仍然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所需的费用由
被拆迁人承担。
三、安置办法
1、立户标准
①截至 年 月 日(时间未定———本报注)原籍是塔冢村居民及宅基地由居委会确认符合立户条件,并依据1988年郊区农村宅基地清理发证时,取得该户0.25亩宅基地使用权的住户(其中包括原村委会发放的0.25亩以上的户,均按0.25亩计算),塔南路北侧发放的0.15亩宅基地的户按0.15亩计算。
②一个儿子立一户;
③两个以上纯女户,只能有一个随父母立一户(从未向集体申请过宅基地,用旧宅基地调换的宅基地除外);
④老人随子女居住,不单独立户,子女未满18周岁的确权定在父母名下;
⑤对其它新增符合条件需安置的户,按居委会规定另行安排;
⑥对立户确认有争议的,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居民代表大会投票表决;
2、凡符合立户标准的户:(1)原村委会发放的0.25亩宅基地的户由居委会统一安置高层住宅,每户建筑面积300平方米,每户商业面积20平方米;(2)原村委会发放的塔南路北侧0.15亩宅基地的户由居委会统一安置高层住宅,每户建筑面积200平方米,每户商业面积15平方米。(以上两种情况高层住宅面积以规划局审批的实际户型为准)。(3)享受村集体经济待遇的村民商业面积的分配办法为人均不低15平方米。
3、安置范围
(一)符合立户标准的给予安置;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只作拆迁补偿,不予安置:
①一户多块宅基地,超出立户条件的宅基地按原村委会宅基地管理办法执行;
②离婚夫妇按一户计算,超出立户条件的宅基地只做拆迁补偿,不予安置;
③有房屋有宅基地,但不符合立户标准的只给拆迁补偿,不予安置;
④有房屋有宅基地确认属无子女的孤寡老人,由集体供养,其房屋归集体所有;
四、补偿办法
(一)拆迁补偿
1、凡在本社区内有合法宅基地改建楼房的户,居委会决定采用不评估只测量面积的方法补偿。(1)、原村委会发放0.25亩宅基地的户,经批准后建盖的二层建筑,必须在16米×10.5米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地面上的砖混结构房屋,每户以336平方米,补偿20万元为基数进行补偿,超出或低于336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50%进行补偿;未盖满全院的以钢或铝合金为结构的彩钢板封起来的院落,按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60%予以补偿;(2)、原村委会发放的0.15亩宅基地的户,经批准后建盖的二层建筑必须在10米×10.5米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地面上的砖混结构房屋,每户以210平方米,补偿12万为基数进行补偿,超出或低于21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50%进行补偿;未盖满全院的以钢或铝合金为结构的彩钢板封起来的院落,按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60%予以补偿;(3)、以上两种情况房屋面积的测量由社区聘请专业的机构进行测量。
2、符合立户标准未改建的平房户,由具备国家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赔偿;
3、村南3栋多层楼住户如城中村改造需要拆迁,按国家有关置换标准进行;
4、凡在社区内租赁集体土地上建盖的房屋,按有关城中村改造拆迁政策执行,一律不再安排重建场地;
5、在社区内集体土地上多占、强占、乱建房屋的不予赔偿,建新不拆旧的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不予赔偿。
(二)搬迁安置费补偿
1、搬迁安置费按每户两次计算,每户每次3000元,计6000元。电话移机费每次158元/台×2次=316元;空调移机费150元/台×2次=300元,柜机200元/台×2次=400元,窗机100元/台×2次=200元;有线电视每路每次60元×2次=120元进行补偿;宽带每次720元×2次=1440元;热水器(电热式,燃气式,太阳能)每台100元×2次=200元。
2、只补偿不安置的户只给以上几项的一次搬迁补偿。
(三)过渡费的补偿
1、具备安置条件的户过渡费标准按每户每月2000元补偿,过渡期暂按24个月计算,共计48000元。在发布搬迁公告后,按时搬迁的一次性支付。进场施工后再拆迁的户过渡费按实际过渡时间计发。逾期交房按实际逾期以月为单位补发过渡费。
五、拆迁奖励及优惠政策
1、被拆迁人在从动迁大会宣布的动迁之日起20天内完成①签订承诺书②搬迁③将旧址房屋交归集体拆除,一次性奖励2万元/户;三十天内完成①签订承诺书②搬迁③将旧址房屋交归集体拆除,一次性奖励1万元/户;三十天以后再搬迁的不再奖励。
2、签定拆迁补偿协议后,在20日内被拆除户可自行处理旧房,20日后旧房归居委会所有,由集体拆除。
3、回迁楼号的挑选,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凭拆迁办公室出据的拆迁验收合格证顺序号,进行楼栋号和楼层的挑选。
4、过渡期内被拆迁户丧葬事宜一次性补助5000元。
5、本方案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后执行。
6、未尽事宜由社区两委依照有关法律条款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后解决。
7、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居委会。
法律主观:
房屋拆迁协议 的主要内容: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基本情况 2 被拆迁房屋 的基本情况 3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评估 4补偿的方式,货币补偿的金额及给付时间,产权调换的方式下的回迁 5补助费用 6拆迁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 7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8违约责任 9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其中需要大家注意: (一)法定条款部分《拆迁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条从补偿、安置、搬迁三个方面规定了当事人订立拆迁合同的必备条款。 1. 房屋拆迁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是指房屋拆迁中的拆迁人依照房屋拆迁协议的约定,对被拆迁人所受损失给予的经济补偿。《拆迁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二十二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 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关于拆迁补偿的标的物在拆迁范围内具有 房屋所有权 的房屋。同时,该房屋的附属物也应当作为拆迁补偿标的物。所谓附属物,一般指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物或构筑物,但不是独立的建筑。一般情况下,该附属物应当具有合法性,其来源和安装制作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未到期限的临时建筑。临时建筑是指必须限期拆除、结构简易、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且临时建筑都有规定的使用期限。也就是说,临时建筑是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存在并规定使用期限的合法建筑,当事人可在批准的期限内使用,享有利益。拆除未到期的临时建筑,会给临时建筑所有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但能够补办手续的,则可按合法建筑给予补偿。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主要包括: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的建筑。对于违章建筑的处理,《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罚款。”因此,违章建筑的处理有二:一是必须拆除。按照《城市规划法》必须拆除,属于本身就应当拆除,在拆迁中更应当拆除,没有理由从原本没有利益的行为中获益。二是允许其经过改正取得合法建筑的地位。如果取得合法建筑的地位,自然能在其上成立所有权,该建筑的拥有人就可以所有人的身份获得补偿。 (2)关于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拆迁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 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 拆迁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是指在拆迁补偿中,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被拆迁人放弃产权,由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该补偿实质上就是拆迁人按照市场评估价买受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属于房屋买卖的一种,只不过该买卖是受到强制的,价款也受到市场评估价的制约,拆迁人不能脱离市场评估价来主张房屋的补偿价格,故在称谓上多使用“补偿”而少用“买卖”。
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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